公文碑刻 摘自焦知云《荆门古碑》上册 辑录 刘芳 夏家垱放水牌 碑高0.8米,宽0.46米,厚0.14米,青石质。刻于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碑额横列阴刻大楷书“夏家垱放水牌”6字;碑文阴刻楷书13行,满行31字,系分水规则,以避免水利纠纷。具有水利文物价值。碑存钟祥市客店镇黄冲村2组肖家店子。笔者2006年5月16日考察拓碑。 [原文] 夏家垱放水牌 自古田有定数,水有古例,一定而无易也。前数年以来,风调雨顺,以至失传。不意今岁天旱,放水彼此争论。是以众姓同议,仍照古例照田均派,共分八形。四日五夜,五日四夜,以日出日落接水为度,一形当昼,一形当夜,四形之后有头形抽水田一石八斗;八形之后首形放水在夜,抽水亦在夜内。有拐子上田二斗,系抽水之日放救。自分之后,永以为例。从今放水之后,当昼则昼,当夜则夜,亦可不必争论。今立分水牌单,以立夏修沟之日分水为度,传于后世子孙,永垂不朽云耳! 头形垱口盤山坵五斗,田沟通过凃家屋场门首八斗,龚家林门首五斗;二形向家店下首七石九斗;三形店子门首七斗,老堰背西七斗,连家咀门首三斗、一斗五升、二斗五升,四形新堰内一石二斗五升,新堰背西六斗,新堰背北六斗;五形系头形抽水;六形新堰背上一石五斗,店子背后五斗;七形一石九斗,八形一石五斗;九形一石三斗。 凡放水之期,一沟之 水各归原主,永不许源头人放到沟水。 大清道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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