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碑刻 摘自焦知云《荆门古碑》上册 辑录 刘芳 公议 碑高0.66米,宽0.39 米,厚0.12米,青石质。刻于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碑额横列阴刻大楷书“公议”二字;碑正文阴刻楷书9行,满行17字,系保护森林,严禁强砍盗伐的乡规民约。具有护林史料价值。碑嵌于东宝区栗溪镇龙虎村2组榨庙南墙上。 [原文] 公议 为公议严禁,以靖地方事。缘我地方出产无多,而山林树木实为取利之源,理应各安本分,勿得强砍盗伐,以成友助之风可也。无如近有无耻之徒或强砍,或盗伐,或窃人枋檩,或偷人桑竹,种种不法难以枚举。兹我地方公议已定:凡夫一境之人,各宜自重,各宜敬遵。倘敢故违,轻则在乡处治,重则送官究惩,决不姑宽。空言无济,爰志诸碑。 首士罗炳文、罗升相、罗升官、罗升龙、严家栋、严国相、严国云、刘传文、罗光远、黄天德、苏明哲、苏以德。 大清同治十二年三月初三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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