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碑刻 摘自焦知云《荆门古碑》上册 辑录 刘芳 皇帝圣谕 碑高0.74米,宽0.42米,厚0.14米,青灰色石质。刻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碑额横列阳刻大楷书“万古流传”4字;中下部阴刻楷书“皇帝圣谕”2行4字。碑文阴刻楷书16行,满行21字,系同治皇帝对汉川县武生郑汉祯殴母一案的处置圣谕。 虽为“孝治”史料,但处罚过多而残酷,不足取。碑嵌于钟祥市张集镇古南门内墙。笔者2004年3月9日考察拓碑。 [原文] 万古流传 皇帝圣谕 湖北总督奏湖北汉川县武生郑汉祯殴母一案奉上谕:朕以孝治天下,山陬海隅,无不道同风一。又加意焉,激励愚顽。今据湖广总督奏汉川县武生郑汉祯、妻黄氏,夫妻忤逆殴母一案,朕思不孝又无加焉,剥皮飏灰。族长不能教训子孙,问须绞罪。本地保甲并左右邻隐匿不报,各杖八千,发充乌龙江。教官乃师生之责,不能教训,杖六十。流千里。口口人等人不招官,下不治罪。祯叔祖父魁斩决。祯口才美、祯兄董禄均绞决。府县不能善化教民,削职留籍。黄氏之母,脸刺“养女不教”四字,流七省地方示众。黄氏之父黄英,原系不第秀才,杖八十,流三千里。郑汉祯併黄氏,流四县,发回本县,一同对母剥皮挂于本省城门示众,尸首扬散。汉祯之母陈氏,着湖北布政 司每日给粮一钱,米一升。汉祯之子八个月,姑留汉川县抚恤,改名“学善”。祯家田产永荒。仰湖北总督将此刊刻碑文,遍流各省。倘有忤逆不孝者,遵依朕旨,毋得轻释。 首人侯寿山、邓复兴率众姓同立。 大清同治四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