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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行严禁 公文碑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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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15: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文碑刻
摘自焦知云《荆门古碑》上册
辑录  刘芳
永行严禁
  碑高1.08米,宽0.5米,厚0.16米,青石质。刻于清道光十四年十二月(1835年)。碑额横列阴刻大楷书“永行严禁”4字;碑文阴刻楷书16行,满行34字,系关于市场物价和货币管理的告示。极具商业金融资料价值。因碑漫漶,部分文字不清。碑原存钟祥市郢城广生庵遗址。现存钟祥给水之家碑苑。笔者2006年1月7日考察拓碑。
[原文]
  永行严禁
  署钟祥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谢为弊口口遵公恳永禁事。口口口口口等口口官板制钱日相流通,买卖货物因价定数。口口口水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钱,各乡市镇地痞图利贩买,以致诸般货物加倍昂贵口钱口水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肉煤等项发水,高拾市价,贫民小户受累不堪。兹蒙访拏口口口口通用官板制钱,米肉不敢湿水,诸项减价,民生有赖。但恐积元弊生,公恳给示,永行严禁等情,口口查私铸私贩,前奉大宪札飭查拏,申明例禁,出示晓谕口访拏严究,立即收缴。口口粮肉煤诸项发水,亦经示禁,各在案。兹具前情除批示外,合再示禁,为此仰县属军民铺户人等知悉,嗣后买卖交易,务各遵照示谕,概用官板制钱,如有积存私钱,依限赴县呈缴,不得仍前折和行使。市镇买卖诸物,亦不得违例口口高抬市价。倘敢故违不遵,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即立拏赴县,照例治罪,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永禁大钱折换私钱。擅敢违示,严加治罪。一、永禁米粮湿水。一、永禁猪内灌水。一、永禁柴炭发水。违者立即究惩。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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