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碑刻 摘自焦知云《荆门古碑》上册 辑录 刘芳 遵王公示 碑高0.96米,宽0.5米,厚0.12米,青灰色石质。刻于清乾隆四十七年( 1782年)。 碑额横列阴刻楷书“遵王公示”4字;碑文阴刻楷书14行,满行35字,系钟祥县知县王鸿典发布的关于整治社会治安的公文。碑存钟祥市冷水镇铜钱村3组吴老庙。笔者2006年1月11日考察拓碑。 [原文] 遵王公示 特调钟祥县正堂卓异加口级纪录五次记大功四次王为严饬保甲实力巡缉以靖地方事。照得保甲之设,原为稽查奸宄,如强盗、窃盗、邪教、私铸、逃人、凶徒、赌博、私宰、汤锅、偷伐树木、禾稼等类,皆其耑责。该保甲果能巡察严密,奸匪即无所托足,地方自见宁谧。如保甲私口匪类赃物,则为桊纵;知而不举,则为狗隐;怠于察缉以致为害地方,则为失察。故定例则有将保甲分别拟以军徒、笞杖之条,责成保甲,法至备也。迭经出示晓谕在案。兹据保正雷鼎山、元九如、杨云山、杨元、吴相清禀称:身等地方与荆门州毗连,近有不法痞棍,勾串外来流匪,开场押宝,口牛宰杀,偷伐树木、黄粮,窃取堰鱼,肆行无忌,公请示等情。 据此,除差役查拿外,合行示禁,为此示口该保甲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务须实力稽查。遇有前项不法匪徒,立即查拿,务获押解赴县,以凭究治。如其间实系倒毙牛马骡驴,许其开剥乡邻分食,给价买牛济衣。不得将有用牲畜藉称倒毙名色,擅行私宰,致干查究。凜之慎之,毋违!特示,右仰通知。 吴洪林、吴洪其(后30人姓名从略)。 众姓公议:每年收成之后,六畜以九月初一散放,腊月初一日收禁, 倘有不遵示例者,罚钱二百文。谨白。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勒石,永垂不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