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竹简与文书工具 摘自 刘海章 主编《荆门历史风貌》 辑录 刘芳 荆门包山二号墓出土竹简448枚。其中有字简278枚,空白简170枚,总字数达12472个,内容,含司法文书、卜筮祭祷记录和遣策三部分,它是研究我国古代史的珍贵文献资料,又是不可多得的先秦书法艺术品。据简文记载, 墓主为邵(昭)陀,生前官居在尹,爵至大夫,下葬于公元前316年楚历6月25日。 竹简呈黄褐色,由成竹劈破成条,去节杀青,刮削整治而成。竹简厚0.1-0.15厘米,因书写内容的不同而使长宽度不尽一致。遣策简一般长72.3-72.6厘米,宽0.8-1厘米;卜筮祭祷记录简长67.1-69.5厘米,宽0.7-0, 85厘米,个别宽0.95厘米;文书简大部分长62- 69.5厘米,少数长约55厘米,宽0.6-0.85厘米,个别宽0.95厘米。竹简黄面一侧的边缘,大部分刻有一到二个或三个直角三角形的小契刀,用以固定编联竹简的丝线。从契口部位残存的丝线或丝线痕迹观察,原竹简的编联是在文字书写完毕之后进行的。文字主要书写于竹黄一面,少数书写于竹青一面,墨迹清晰,字体秀丽。每简字跨稀密不一,字数多少悬殊。 最少的仅2字,最多的达92字,一般为50- 60字左右。有的竹简背面书写文字,多与正面内容相关,少数形成独立的段落。篇题较少,多书于简背,字形较大,属文书类。它们分别是《集著》、《集著言》、《受期》、《疋狱》四种。 文书类竹简 记录了若干独立的事件或案件,是各地官员向中央政府呈报的文件。其中的《集著》简记录了有关验查名籍的案件。《集箸言》记录了有关名籍纠纷的告诉及呈送的主管官员。《受期》简摘要记录了受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时间、审理时间与初步结论。被告既有官员也有庶人和奴。《疋狱》是关于起诉的简要记录。引起诉讼的事情有杀人、逃亡、反官、土地纠纷、强占妻妾、继承权之争、执法不公等。文书简还记录了有关案情与审理的详细情况;各级司法官员经手审理或复查过的诉讼案件的归档登记。这是我国迄今发现的关于司法方面最早的出土文字资料。 卜筮祭祷简 是墓主贞问吉凶祸福,请求鬼神与先人赐福、保佑的记录。分为卜筮与祭祷简两类。卜筮简一般包括前辞、命辞、占辞、祷辞和第二次占辞等部分。前辞是简文的起首部分,包括举行卜筮祭祷的时间、贞人名、卜筮用具名称和请求贞问者的姓名;命辞即贞问事由,贞问之事主要是求贞人左尹邵(昭)陀出入宫廷侍王是否顺利,何时获得爵位,疾病吉凶三方面的内容;占辞是根据卜筮的结果所作的判断;祷辞是为解除近期内的忧患向鬼神祈祷、请求保佑和赐福之辞,以及可以解脱忧患的鬼神及办法;第二次占辞是祭祷鬼神之后,根据鬼神的指示所作的最后判断之辞。祭祷简一般分作前辞和祷辞两部分。前辞包括举行祭祷的时间及祭祷人。楚人信巫鬼,重淫祀于此可见一班。 遣策简 是记载随葬品的清单。这批竹简涉及到楚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历史、地理、法学史、哲学思想史、社会形态、民俗、丧葬制度及习俗、古汉语的书面语言、汉字结构、宇形字义演变、器物名称、贸易、金融、货币单位、计数体例等诸多方面,不愧为一部珍贵无比的“楚文化百科全书。” 毛笔与笔筒 423 号。苇质笔杆细长,末端削尖;毛毫有尖锋,上端用丝线捆扎,插入笔杆下端的銎眼内。毛笔置于笔筒内。笔筒竹质,由两节竹筒套含而成。一端有竹节,另一端填以木塞,中间子母口套合。笔毫长3.5厘米,全长22. 3厘米。笔筒直经2.5厘米,长24.5厘米。 铜削刀 1-1号。刀身窄长,呈弧弯由,厚背双面刃。柄较直,截面呈八棱形。柄末铸接椭圆形环。通长28.5厘米,柄长12. 8厘米。为刮削竹简而用。 刻刀 441号。由铜刻刀、木柄和鞘三部分组成。刻刀为对称双面刃,一面隆起有脊,一面内凹。刀身铸阳文“王”字。木柄与刀同宽,截面三角形,内侧凿三角形凹槽,固定于刀身之上。刀鞘木质,上部呈截面三角形,下部平面作舌形,外侧削成斜面,内侧微弧。刀鞘套入刀身与柄之间的三角形孔内,内侧与刀身部分紧贴,鞘长于刀。残长14.8厘米,宽2.4厘米。此为刻划编连记号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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